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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风险提示书
发布日期: 2014-05-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宁波市海曙法院 字号:[ ]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逾期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前,原告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三、未委托、委托不符相关规定或授权不明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但应当提交相应的委托手续,列明委托权限。若当事人的代理人没有相应的委托手续,其代理人资格可能不被法庭确认,其陈述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案件有被按撤诉(或缺席)处理的风险。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事项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提交相应材料。

四、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五、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

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提出申请的事实。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

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举证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六、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七、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八、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记载的时间、地点准时到庭。

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或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一、不遵守法庭纪律

在庭审中,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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